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查服务指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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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承办窗口:市政务服务中心基本建设综合窗口 二、法定依据: 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(1986年6月通过,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); 2.《山东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〉办法》(1999年8月通过, 2004年11月修正)。 三、申请条件: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,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,因破产、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。 四、申报材料: 1.申请书(原件1份); 2.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(盖公章复印件1份); 6.原集体土地使用证(盖公章复印件1份); 3.地上建筑物、附着物合法产权证明(盖公章复印件1份); 4.土地转让合同(盖公章复印件1份); 5.勘测定界图(原件1份)。 以上资料需提供电子版。 五、办理流程 1.受理:项目申报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基本建设综合窗口提交申报材料(外网申报可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济宁站点),初审合格后录入市政务服务监管平台并向申报单位出具《受理通知书》;对需补正材料的,当场告知、出具《补正材料通知书》; 2.现场勘探(审查):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实施现场勘探、在市政务服务监管平台上进行资料审查; 3.审批: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查、作出许可决定,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发证窗口统一邮寄或现场发放;对不准予许可的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说明理由的不予许可决定,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发证窗口统一邮寄或现场发放。 六、收费依据:不收费 七、收费标准:不收费 八、法定时限:20个工作日 九、承诺时限:5个工作日 十、联系电话:0537-2363565/2363691 十一、投诉电话:0537-23678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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